“botadnr佳兄”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8“botadnr佳兄”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对第16806077号“botadnr佳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主营缝纫机、打印传真机器等的大型跨国企业,“brother”是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通过申请人宣传使用,“brother”商标及其产品在中国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302号、第8790723号、第1975859号“broth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brother”标志设计独特,已经构成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申请人对该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申请人官网上对申请人的介绍;
3、《cottonfriend》等对申请人的报道;
4、申请人制作的广告发布照片;
5、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
6、申请人部分促销、新品发布会现场照片;
7、申请人参展现场照片;
8、申请人在华子公司销售代理商列表;
9、2009-2012年申请人品牌网络媒体报道;
10、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店铺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准注册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外文“botadn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外文“brother”文字构成、字体设计风格相近,争议商标的汉字“佳兄”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外文“brother”含义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缝纫机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缝纫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关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