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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TEK及图”与“ALTEK Optic Tec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1
“ALLTEK及图”与“ALTEK Optic Tec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35537号“ALL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获准注册商标···

“ALLTEK及图”与“ALTEK Optic Tec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35537号“ALL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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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获准注册商标的延伸性保护注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09474号“ALTEK Optic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86014号“AIP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公司图片、名片、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ALLTEK”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ALTEK”、引证商标二“AIPTEK”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网上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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