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凤典1949”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2-13
“国金凤典1949”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2254号“国金凤典194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02580号“金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6420号“世纪金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商标使用、销售及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国金凤典1949”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