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石清华JADE及图”与“水木清华”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2-14
“水石清华JADE及图”与“水木清华”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06593号“水石清华J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608009号“水木清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04666号“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4977号“金石代 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水石清华”与引证商标一“水木清华”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手镯(首饰);链(首饰);金刚石;珠宝首饰;宝石;戒指(首饰);翡翠;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银饰品;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