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AL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3“TMAL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66085号“T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56095号“T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
“TMALL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66085号“T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56095号“T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1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TMALL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87956号“TQ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