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511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第611511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1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第13497656号“赛默柒尔及图”商标、第7668334号“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5084号“M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25类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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