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89472号“爱印网”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12789472号“爱印网”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2789472号“爱印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74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注册的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指定期间进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 申请人认证公众号时间戳;
2. “爱印网”小程序部分内容录屏;
3. 创新创业培训导师聘书;
4. 部分导师培训截图;
5. “爱印网”官网域名证书;
6. “爱印网”官网录屏。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证据1-6相同的不再列举):
7. “爱印网”logo;
8. 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授权使用费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制版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商标授权合同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判断被授权人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1-6体现的内容为申请人“爱印网”公众号、小程序对不同领域的人物等的介绍信息及聘用信息,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7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制版装置”等商品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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