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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电力工业品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电力工业品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2516号“电力工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并非仅···

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电力工业品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2516号“电力工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并非仅包含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而是与具有极强独创性的图形相结合。在先已有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作为显著识别部分,援引引证商标的案例,可见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完全以善意为目的,且事实上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及使用,使得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汉字部分“电力工业品”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12516号“电力工业品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291251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8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国网智联电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小型遥控摄影无人机(1209)、民用无人机(1209)、搬运手推车(1206)、空中运载工具(1209)、推车(1206)、自行车(1204)、运载工具内装饰品(1211)、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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