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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物产株式会社第62192547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0
三星物产株式会社第62192547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2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452号···

三星物产株式会社第62192547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2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452号商标、第679938号商标、第3291221号商标、第34987173号商标、第615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在先注册的延伸注册,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并与引证商标并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宣传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9254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219254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三星物产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裤子(2501)、套服(2501)、运动衫(2501)、夹克(服装)(2501)、带兜帽的风雪大衣(2501)、T恤衫(2501)、上衣(2501)、婴儿全套衣(2502)、游泳衣(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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