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46898图形与“嘉生JIASHENG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6第24346898图形与“嘉生JIASHENG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46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19040号“嘉生JIA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79155号“泰生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51290号“麦代提佧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10873号“神隆she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干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干;肉;牛肚;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