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79596图形与“亮冠LIANGGUAN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6第24379596图形与“亮冠LIANGGUAN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79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

第24379596图形与“亮冠LIANGGUAN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9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14796号图形商标、第16039699号“亮冠LIANGG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轻型货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