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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名称,“巴馬神”商标被驳回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6
“巴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名称,“巴馬神”商标被驳回 申请人因第23995012号“巴馬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

“巴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名称,“巴馬神”商标被驳回

       申请人因第23995012号“巴馬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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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中的“巴马”另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其他商标信息资料;2、申请人第8127402号商标信息;3、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巴馬神”,其中“巴馬”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虽申请商标还含有“神”字,但其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确切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申请商标为其系列商标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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