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C”与“BiC KIDS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7“BBIC”与“BiC KIDS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43454号“BB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4960号“BiC”商标、国际注册第832656号“BiC KIDS及图”商标、第6998119号“BiC Turn on,Call !及图”商标、第8414292号“B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经设计的拉丁字母组合“BBIC”,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识别文字“Bi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