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雅公司 “Shu uem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莱雅公司 “Shu uem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9064号“Shu uem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2031···
莱雅公司 “Shu uem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9064号“Shu uem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2031号“淑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14类小饰物(首饰)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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