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73220号“酷森犀牛KUSENGXG”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4第17473220号“酷森犀牛KUSENGXG”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7473220号“酷森犀牛KUSENGX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3083564号“GXG”、第9078516号“GXG Gill Mix Green”、第10312535号“GX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证据;2、引证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3、申请人企业经营信息证据;4、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5、申请人GXG淘宝销售及报道证据;6、广告宣传证据;7、申请人“GXG”品牌网络搜索信息证据;8、申请人商标受行政保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显著识别部分、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有大量含“GXG”商标共存情况。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称引证商标一已达驰名程度的主张,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差异巨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申请人所谓驰名商标权利。3、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核心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并不适用。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举证商标档案信息;2、莆田市柏虎服装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3、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除与申请理由相同的意见外,还补充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列举含“GXG”的商标已全部被申请人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部分商标经商标局或商评委审查已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2、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明显属于伪造,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受理通知书及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周小荣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凉鞋;鞋;运动鞋;鞋垫;手套(服装);婚纱;腰带;婴儿全套衣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婚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曾于2014年9月在商标局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舞衣、婚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酷森犀牛”及外文“KUSENGXG”构成,其显著识读部分外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读文字“GXG”,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GXG”商标在服装等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7473220号“酷森犀牛KUSENGXG”商标:
申请/注册号:17473220 商标申请日期:2015-07-2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6-06-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9-14至2026-09-13
申请人:周小荣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2)、婴儿全套衣(2502)、鞋垫(2507)、运动鞋(2507)、服装(2503)、服装(2505)、手套(服装)(2510)、腰带(2512)、凉鞋(2507)、服装(2501)、上衣(2501)、婚纱(2513)、鞋(2507)、服装(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