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木京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水木源”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4北京水木京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水木源”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6969450号“水木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4月,从事生物医药、营养学研究。申请人企业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完全一致,且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经营范围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知名字号权。2、被申请人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其行为具有恶意,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查询结果;2、使用图片;3、中国保健协会团体会员牌匾;4、包装设计委托合同及实物图片;5、活动赞助图片;6、品牌介绍;7、会员卡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从事的行业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差异极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2、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未损害公共利益,不存在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2、争议商标设计协议及说明;3、申请人“水木源画室.com”等域名相关材料及授权;4、水木源画室在网络媒体上的使用证据;5、水木源学员图片;6、水木源出版书籍;7、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数字中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市场研究;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2017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主要为自制图片或网页截图,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水木源”字号使之在本案所涉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服务的品质、用途等亦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969450号“水木源”商标:
申请/注册号:16969450 商标申请日期:2015-05-1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6-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28 专用权期限:2016-07-21至2026-07-20
申请人:北京水木京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商业询价(350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经营效率专家服务(3502)、市场研究(3502)、价格比较服务(3502)、商业中介服务(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