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17981682号“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9
第17981682号“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异议案例申请人因第17981682号“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17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

第17981682号“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异议案例

  申请人因第17981682号“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17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太阳能热水器、手电筒”等。原异议人一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649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消毒器”。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108号、第7673318号“双喜及图”商标、第7792898号“双喜电器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原异议人二佛山市南海多本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9887号、第8030577号、第10579030号“红双喜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空气调节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小,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中的“乔普”为申请人独创,非常用词汇,具有较高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侧重点在“乔普”,整体与引证商标在组合排列外形、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不存在权利冲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乔普”品牌的延续商标,申请人对“乔普”、“乔普红双喜”商标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且申请人“乔普红双喜”商标在市场使用近十个年头,未出现与第三人商品相混淆冲突情况。综上,请求依法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乔普QIAOPU”、“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原异议人一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参与不予注册复审的意见,原异议人二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的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1、原异议一“双喜”商标为中国知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人。2、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一同为家用电器行业,理应知晓原异议人一“双喜”等同行业知名品牌,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与“格兰仕”、“美的”、“半球”等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以及摹仿故意,不具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异议人一公司厂区图片;商品销售发票及区域代理合同;所获荣誉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维权证据等。

  原异议人二向商标局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1、“红双喜RED DOUBLE HAPPINESS”商标为原异议人二使用多年的主要商标,在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引证商标五、六、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二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侵犯原异议人二的在先著作权。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销售页面截图;产品宣传及实物图片。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20日获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热水壶、电压力锅(高压锅)、电油炸锅、电热水瓶、电饼铛、个人用电风扇、厨房用抽油烟机、润湿空气装置、电动干衣机、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消毒碗柜、手电筒商品上。

       2、原异议人一、二的七件引证商标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高压锅(电加压炊具)、排气风扇、照明器具、消毒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电筒、电炊具、个人用电风扇、太阳能热水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与七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饭锅、太阳能集热器、个人用电风扇、消毒器、照明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七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双喜”、“红双喜”,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二的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或其“乔普QIAOPU”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大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在先所获商标权利不能作为被异议商标获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2、原异议人二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抢注,并侵犯原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标志的在先著作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原异议人二并未提交其在先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且本案被异议商标“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仅为简单印刷体文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为作品的引证商标标识在审美意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异议人二所称在先商标均为已注册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之的权利冲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予以审理。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恶意抢注的情形。

       3、原异议人一、二称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原异议人一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亦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原异议人一提交的在案证据亦难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一、二上述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一、二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7981682号“乔普红双喜QIAO PU HONGSHUANGXI”商标:

乔普红双喜    

申请/注册号:17981682 商标申请日期:2015-09-25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6-08-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梁超杰 

商品/服务项目:电炊具(1104)、个人用电风扇(1106)、浴霸(1109)、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电油炸锅(1104)、电热水壶(1104)、手电筒(1101)、电热水瓶(1104)、电动干衣机(1106)、电压力锅(高压锅)(1104)、消毒碗柜(1110)、润湿空气装置(1106)、电饼铛(1104)、太阳能热水器(1109)


上一篇: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王”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下一篇:北京水木京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水木源”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3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