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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光达(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光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7
中科光达(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光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1557号“光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备显著···

中科光达(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光动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1557号“光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98581号“光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93401号“光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10311号“光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69452号“光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08304号“LIGHT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加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光动力”构成,该文字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二、“LIGHTPOWER”可译为“光动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营养品、宠物尿布、一次性消毒湿巾、牙科和牙科技术用复合材料、手部消毒剂”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兽医用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宠物尿布、一次性消毒湿巾、牙科和牙科技术用复合材料、手部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141557号“光动力”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14155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4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中科光达(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营养品(0502)、杀螨剂(0505)、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0503)、空气除臭剂(0503)、宠物尿布(0508)、抗菌洗手液(0501)、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0504)、一次性消毒湿巾(0506)、牙科和牙科技术用复合材料(0507)、手部消毒剂(0501)、宠物猫砂箱用除臭剂(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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