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康视佳科技有限公司“康视佳KANG SHI JI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6珠海市康视佳科技有限公司“康视佳KANG SHI JI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13744号“康视佳KANG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25013744号“康视佳KANG SHI JIA及图”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2501374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7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申请人:珠海市康视佳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服务项目:性玩具(1006)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201591号“康适佳KANG SHI JIA”商标、第12847570号“保身能量视力及图”商标、第21494456号“视界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康视佳KANG SHI JIA”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康适佳KANG SHI JI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性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性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