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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5576660号“MIAUT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5576660号“MIAUT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76660号“MI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55576660号“MIAUT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76660号“MI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是申请人知名基础商标的延伸,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0252号“MHAUTO”商标、第39390851A号“迈赫机器人 MHAUTO及图”商标、第39411518号“迈赫装备 MHAUT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字母组合“MIAUT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MHAUTO”、引证商标二、三中醒目的字母组合“MHAUTO”仅一个字母不同,上述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其知名基础商标延伸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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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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