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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坤森木业有限公司“KUNSE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7
河南省坤森木业有限公司“KUNSE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32629号“KU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

河南省坤森木业有限公司“KUNSE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2629号“KU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87931号“昆森KUNSEN及图”商标、第20003782号“狼堡及图”商标、第6078562号“蓝防及图”商标、第9769112号“尚格隆NOBLE CHARACTER LONG及图”商标、第9378463号“坤森kun sen mu y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注册申请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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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纤维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半成品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文字“KUNSEN”与引证商标一、五中显著汉字“昆森”、“坤森”的对应拼音“KUN SEN”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纤维板、非金属建筑材料”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纤维板、非金属建筑材料”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纤维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132629号“KUNSE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262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河南省坤森木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水泥(1904)、硅酸铝耐火纤维(1907)、非金属广告栏(1910)、沥青(1908)、石膏板(1903)、瓷砖(1906)、石料(1902)、水泥板(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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