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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
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6292号“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6292号“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文字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为申请人原创,且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为公众所知晓,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23510号“金芒果 GOLDEN MA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89187号“金芒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登记证书、许可证等;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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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中显著识别文字“金芒果”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文字“金芒果”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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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66292号“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662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4-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7-07 专用权期限:2019-07-07至2029-07-06

申请人:德阳经开区金芒果幼稚园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体育设施(4105)、体操训练(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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