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PANDA”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0“ZGPANDA”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16853531号“ZGPAN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84184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278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2799号“熊猫PAND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7972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6655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19732“熊猫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熊猫PANDA及图”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第132823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2824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很强关联性,易使申请人利益受损。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争议商标注册公告;
2. 申请人背景资料;
3. 商标档案;
4. 部分销售证明;
5. 荣誉证明;
6. 专利证明;
7. 广告宣传证明;
8. 深受领导人关注的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30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09月14日第156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11类电热水器、烤箱、空气调节设备、微波炉(厨房用具)、电铁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六、七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09类收音机、电视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为纯外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外文部分“PAND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无其他特定含义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烤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铁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之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853531号“ZGPANDA”商标
申请/注册号:16853531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30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6-28至2026-06-27
申请人:黄健思
商品/服务项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1110)、消毒设备(1110)、空气调节设备(1106)、电暖器(1111)、浴室装置(1109)、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燃气炉(1104)、烹调器(1104)、淋浴热水器(1109)、加热装置(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