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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职业认证管理协会有限公司“CIP CERTIFIED· ”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6
国际职业认证管理协会有限公司“CIP CERTIFIED· ”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66612号“CIP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

国际职业认证管理协会有限公司“CIP CERTIFIED· ”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66612号“CIP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51436号“CI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8830号“CI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1213053号“CI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65598号“文化创意园 CULTURE CREATIV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85325号“CYBER I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中的英文为申请人的企业英文名称,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作协议及授权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元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CIP”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CIPS”前三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选美竞赛、音乐主持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教育、教学和培训课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其中文含义为国际职业认证管理协会,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366612号“CIP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6661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国际职业认证管理协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教学(4101)、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教育信息(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教育考核(4101)、音乐主持服务(4105)、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安排选美竞赛(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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