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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215553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1
掘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215553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1555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07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

掘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215553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1555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07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在“1.调解;2.法律研究;3.域名注册”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在“调解;法律研究;域名注册”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与上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社交陪伴”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为较抽象化的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侦探服务;社交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155537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1555378 商标申请日期:2016-10-13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掘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个人服装搭配咨询(4503)、殡仪(4504)、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5)、域名注册(法律服务)(4506)、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4506)、版权管理(4506)、诉讼服务(4506)、知识产权咨询(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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