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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9946号“菠萝PINEAPPLE”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429946号“菠萝PINEAPPLE”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5429946号“菠萝PINEAPP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15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

第5429946号“菠萝PINEAPPLE”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5429946号“菠萝PINEAPP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15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5日至2021年0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猪肉食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猪肉食品;2:牛肉食品;3:肉;4:猎物(非活);5:非活家禽;6:香肠;7:冻田鸡腿;8:肉松;9:板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供销合同、发票、送货单;

  二、 产品售卖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建平于2006年6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5月6日。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中合同与发票不能形成对应,合同、送货单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发票的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二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猪肉食品;牛肉食品;肉;猎物(非活);非活家禽;香肠;冻田鸡腿;肉松;板鸭”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猪肉食品;牛肉食品;肉;猎物(非活);非活家禽;香肠;冻田鸡腿;肉松;板鸭”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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