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德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8
北京德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德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36067号“德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类服务上的第12994126号“江德科技Jiangd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5831号“鑫顺恒基XINSHUNHE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并非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未违反《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另有多件包含“德江”字样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经济预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经济预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经济预测服务以外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经济预测服务以外的会计等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5、36类服务上,“德江”为贵州省铜仁市下辖县,申请商标“德江及图”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未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6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