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782986号“麦多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2
第61782986号“麦多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2986号“麦多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19451号商标、第569912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已经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在谷类制品;制咸薄饼用混合粉商品上已经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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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