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676480号“ADTC 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59676480号“ADTC 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6480号“ADTC 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932号“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1744号“AD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68441号“AD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5780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09548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09549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18122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918126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98525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98539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498550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1116939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117239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578427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578431号“AD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9033863号“ADT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电缆、用于电力传输的数据电缆、用于光学传输的数据电缆、用于电光传输的数据电缆、高频电缆、数据同步电缆、电缆、同轴电缆、与电连接器相连的数据电缆、将半导体原件集成到特定电路板插头的数据电缆、电线、以太网电缆、含有集成在电路板的半导体插头的数据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数据电缆、用于电力传输的数据电缆、用于光学传输的数据电缆、用于电光传输的数据电缆、高频电缆、数据同步电缆、电缆、同轴电缆、与电连接器相连的数据电缆、将半导体原件集成到特定电路板插头的数据电缆、电线、以太网电缆、含有集成在电路板的半导体插头的数据电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电缆、用于电力传输的数据电缆、用于光学传输的数据电缆、用于电光传输的数据电缆、高频电缆、数据同步电缆、电缆、同轴电缆、与电连接器相连的数据电缆、将半导体原件集成到特定电路板插头的数据电缆、电线、以太网电缆、含有集成在电路板的半导体插头的数据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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