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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第598994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第598994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9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1392号···

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第598994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9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1392号“天睿•爱汽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申请商标与第28832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5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构图细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例、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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