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之秀”与“漫秀MANXI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20
“漫之秀”与“漫秀MANXI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40652号“漫之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00120号“漫秀MANX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和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很大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物料、门店照片、产品包装照片、销售日报表照片、百度搜索“漫之秀羽绒服”截图、百度地图搜索截图等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漫之秀”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漫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