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77824号“魔法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1第24877824号“魔法狮”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77824号“魔法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97903号“魔法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45558号“魔法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字体设计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计算机键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魔法狮”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魔法师”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77824号“魔法狮”商标:
魔法狮
申请/注册号:2487782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裴璐
商品/服务项目:眼镜(092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0901)、计算机(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照相机(摄影)(0909)、导航仪器(0907)、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