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志有限公司“SEASON-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5爱志有限公司“SEASON-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9676995号“SEASO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56403号“世盛行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33916号“Sea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75666号“西雅轩sea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1193号“時新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局下发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包装、装箱及装柜图片;产品出口订单单据、报关材料、进出口材料等;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在利比亚市场销售的照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在酵母、发酵粉、冰、食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3012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7期《商标公告》,故该引证商标四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EASON-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season”、引证商标三“season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味精、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芥末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品用 (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味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酵母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9676995号“SEASON-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676995 商标申请日期:2016-04-1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爱志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调味料(3016)、五香粉(3016)、调味品(3016)、香辛料(3016)、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3018)、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3016)、味精(3016)、调味酱(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