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诉被告版权协会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詹某某诉被告版权协会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版权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

詹某某诉被告版权协会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版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天津市版权协会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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