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帮公司与网城天创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商帮公司与网城天创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软件著作权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网站页面与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相似且涉案网站网页源文件中多处含有“ShopNC”字样,对此被诉侵权人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或给出合理解释,而被诉侵权人提交法院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非当时开发的源代码,致使本案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比对予以认定,故应当按照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其复制(使用)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源代码。
虽然PHP手册采用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涉案软件亦采用PHP(超文本预处理器)语言编写,但这些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并没有必然关系。软件是否选择开源取决于软件编写者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现被诉侵权人既无法证明权利人选择了对涉案软件开源的许可证,更无法证明涉案软件可以自由甚至免费使用,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案例索引】
一审: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924号;裁判时间:2017年7月5日。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终1825号;裁判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案情介绍】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城天创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城公司)。
被告(上诉人):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帮公司)。
被告: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克罗公司)。
2015年3月,被告达克罗公司与被告商帮公司签订《商帮科技项目平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商帮公司为被告达克罗公司搭建网络平台,平台名称:金属商城,域名:jinshu.sc, 三年费用总计88000元,由被告商帮公司负责平台的搭建、开发、维护升级工作等内容。
两原告系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涉案网站与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近似,被告涉案网站的网页及网页源代码中可以看出“ShopNC”等信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商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卸载和删除涉案计算机软件;2、两被告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中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4、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6000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本案中,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正版光盘,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声明等,可以证明两原告系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本案被告达克罗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缺乏计算机软件及网络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其对涉案服务器和软件安装并无实际控制支配权,在被告商帮公司提供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的服务过程中,被告达克罗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被告达克罗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商帮公司要求与原告保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但被告商帮公司提交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不是商帮公司为被告达克罗公司当时开发“jinshu.sc”源代码,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同时被告商帮公司认为涉案软件是开源软件,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被告商帮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就该侵权行为,被告商帮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将该软件从计算机系统卸载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是否复制(使用)了被上诉人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二、被上诉人基于PHP语言开发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是否系免费自由使用的软件。两被上诉人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正版光盘,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声明等,可以证明两被上诉人系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涉案网站页面与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相似且涉案网站网页源文件中多处含有“ShopNC”字样,对此上诉人商帮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或给出合理解释,而上诉人商帮公司提交法院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非上诉人商帮公司为达克罗公司当时开发“jinshu.sc”的源代码,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比对予以认定,故应当按照优势证据原则推定上诉人商帮公司复制(使用)了被上诉人的源代码。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虽然采用了PHP(超文本预处理器)语言编写,但采用PHP语言编写软件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甚至免费)并没有必然关系。是否开源主要还是取决于软件编写者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协议。而本案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选择了对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可以自由使用的许可证,更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软件不受保护。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系自由使用的软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生效裁判文书 (2017)浙10民终182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