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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出版社与京东公司图书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
建工出版社与京东公司图书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观点原告建工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销毁库存,请求判令被告京东公司立刻停止侵权图书的网络销售;2、请求判令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和被告汉纳···

建工出版社与京东公司图书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观点

原告建工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销毁库存,请求判令被告京东公司立刻停止侵权图书的网络销售;2、请求判令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和被告汉纳百川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0 000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建工出版社对其合法出版的2016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享有出版权。由被告汉纳百川公司编写、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京东公司销售的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书号ISBN 978-7-5576-2554-2)一书,该书采用表格形式对原告图书内容进行精编,被告图书在编排体例、内容选择及例题的表达上,均与原告图书雷同。2017年6月原告在京东商城购得该侵权图书。原告图书是一级建造师考试领域的权威用书,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多次围绕原告畅销书编写侵权书籍,情节恶劣。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在多次被起诉后仍大量出版发行被告汉纳百川公司编写的侵权书籍,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图书的大量销售,导致原告图书销量大幅下降。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观点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京东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并没有参与被诉侵权图书的销售;在收到本案起诉状之后,已经将汉纳百川店铺中被诉侵权图书下架。京东公司已经尽到了应尽义务,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和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对其主张权利的图书没有合法授权,不具有相应的诉权;二、即便原告对其主张权利的图书享有诉权,但是被诉侵权图书未抄袭原告的图书,不构成侵权,故不应当赔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建工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主张权利图书的出版情况

2016年2月21日,建工出版社(乙方)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签订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提供包括原告主张权利图书在内的13册图书的书稿,并确保拥有书稿的完整知识产权,由乙方完成出版工作;13册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该13册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双方有责任维护本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上述图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出版的上述所有图书(不区分年份和版本);协议书由编委会代表与乙方签订,协议书落款处有编委会成员的签字。

2016年5月,建工出版社出版发行2016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 978-7-112-19148-2),署名: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字数771千字,2016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定价73元。

二、被诉侵权图书的作者、出版及销售情况

被告汉纳百川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25日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5月,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书号ISBN 978-7-5576-2554-2),署名:百川编写组,字数180千字,2017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定价68元。

原告建工出版社在京东商城的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购买了被诉侵权图书。建工出版社认可在京东商城上的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已经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

经原告建工出版社申请,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5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诉侵权图书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在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上均有销售,其中,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在天猫商城上经营的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显示,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在内的全套《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教材促销价98元,月销量5445,累计评价47476。全套包含以下产品:学霸(考试书)、软件(题库)、真题(押题)、视频(1V1直播)。其中,考试书包含被诉侵权图书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和《公共课》两本书;视频课件标明为赠送(环球网校官方正版高清视频课件免费送)。原告根据天猫网站后台“生意参谋”软件进行统计,该套教材2017年10月销量2443,2017年11月销量3668,2017年12月销量2860,2018年1月销量5459,2018年2月销量2397, 2018年3月销量10 864,2018年4月第一周销量966,2018年4月第二周销量1156。2017年10月-2018年4月15日总销售量为29 813件。

三、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与被告被诉侵权图书的比对情况及本院认定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与被诉侵权图书的一致性问题,建工出版社、汉纳百川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各方认可两本图书相同部分内容的范围,但对于相同部分字数的统计方法不一致,双方均表示以各自提交的书面比对意见为准。

原告建工出版社主张其享有权利的图书在编排体例、内容选择以及表达上具有独创性。被诉侵权图书采用表格形式对原告图书内容进行精编,被告图书在编排体例、内容选择及例题的表达上,均抄袭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图书。建工出版社根据相同字数=每行字数×每页行数×总页数的计算方法,主张被诉侵权图书与其享有权利的图书相同字数为113千字。

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和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认为,被诉侵权图书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内容在展现形式上有区别,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内容以文字形式展现,被诉侵权图书内容以表格形式展现。二被告主张在统计相同字数时应当将专有代表名词、唯一表达、考纲等唯一描述性语句和法律法规等公共知识字数扣除,二被告认为被诉侵权图书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相同字数为52 185字。

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和被控侵权图书相同字数的认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中规定了图书总体字数的计算方法。根据该附件,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建工出版社对其主张权利的图书和被诉侵权图书相同字数的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汉纳百川公司和科学技术出版社在统计相同字数时并未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其按照实际字数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偏低。故关于涉案图书相同字数的认定,建工出版社的统计结果更为准确,本院对建工出版社的计算结果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认为在计算相同字数时应当扣除的部分是否应当予以剔除,将在“本院认为”部分具体论述。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建工出版社明确主张以侵权图书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其计算方法为: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在内的《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教材促销价98元,乘以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15日《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教材的销量29 813,得出销售额为2921 674元;原告认为行业利润率为30%,被诉侵权图书系侵权图书,成本低,故按照50%的利润率计算《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的获利情况,即将销售额2921 674元乘以50%,得出约146万元;鉴于《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建筑专业》和《公共课》两本书,故将146万元除以2,得出73万元。因此,原告建工出版社主张二被告赔偿其73万元。

上述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公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比对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委会系临时创作组织,如无相反证据,对于署名编委会的作品,一般认定其著作权由编委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另外,对于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由编委会成员共同完成,系合作作品。部分作者与建工出版社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主张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建工出版社。本院认为该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建工出版社就其主张权利的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出版同一作品,以与专有出版权相同的方式完整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或者出版该作品实质部分的,均构成对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原告建工出版社主张权利的图书出版时间早于被诉侵权图书,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和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可以接触到原告出版的图书。被诉侵权图书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原告建工出版社主张权利的图书,被诉侵权图书是采用表格形式对原告图书内容进行精编,被诉侵权图书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原告建工出版社主张权利的图书作为考试教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类型相同,被告科学技术出版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必要的著作权审查义务。

因此,被告科学技术出版社上述行为未经建工出版社许可,且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侵害了建工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被告汉纳百川公司系被诉侵权图书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被诉侵权图书实际上是采用表格形式对原告图书内容进行摘编,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汉纳百川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主张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建工出版社要求汉纳百川公司和科学技术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销毁库存图书并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对原告建工出版社关于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图书和原告主张权利图书相同字数问题,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和科学技术出版社认为专有代表名词、唯一表达、考纲等唯一描述性语句和法律法规等公共知识字数部分,应当扣除。虽然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中确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法规等公共知识,也存在一些描述性语句,但这些内容经过作者创造性的编排和阐述,已经构成原告图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故在计算相同字数时,该部分不应予以剔除。因此,本院确认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和被诉侵权图书相同部分的字数共113千字,占被诉侵权图书总字数的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京东公司系京东商城网站的所有者,京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将京东商城上汉纳百川店铺中被诉侵权图书下架,至于京东商城上其他店铺是否仍在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图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建工出版社可另行主张。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建工出版社明确主张按照被诉侵权图书的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法。(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58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0至2018年4月15日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在内的《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整套教材仅在被告汉纳百川公司经营的天猫图书专营店上销售额就达到2921 674元。但该金额是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在内的整套教材的销售总额,无法区分被诉侵权图书的成本与获利情况,并且原告也未提供“50%利润率”的来源和依据,故本院对该计算方法不予采纳。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独创程度较高、专业性较强、图书定价较高、被诉侵权图书内容主要来自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被诉侵权图书的销量情况及被告汉纳百川公司和科学技术出版社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对赔偿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百川超级学霸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

二、被告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113 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00元,由被告颍上县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关键词: 建工出版社与京东公司图书著作权纠纷案。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66.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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