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权益是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1
著作权人的权益是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
保护知识产权,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应该在法规中明确规定:通过数字化方式发行销售著作权人的作品应该通过数字化的技术手段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明确的量化和实质性的保护。
我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个事件中,作者按照法规维权是没有错误的。无论作者怎样批评龙源,我都能理解他的心情。在过去十多年IT产业的发展中,以内容免费为特征的互联网的确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浩劫”。这是造成作者对网站不信任和反感的原因。但是站在历史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划时代的技术革命,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互联网的免费信息传播对今天互联网的繁荣有一定的历史贡献。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它从根本上扼杀知识的价值和智慧创作的动力。龙源的发展宗旨就是“为知识创造价值,为知识的创造者创造财富”。龙源的创立就是基于我在1988年提出的“知识主体论”理念(参见《知识主体论:对当代社会的哲学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知识主体论”,相对于“资本主体”和“权力主体”,一言以蔽之,就是知识的创造者应该在整个知识产权产业链中成为主体和最大的受益者。
龙源期刊网一开始就高举“知识有价”、“付费阅读”的理念,就是不认同互联网的免费潮流。过去的一些年,我曾经在多种场合讲过,作者的每篇文章都是智慧的结晶。一个优秀作者一生的优秀作品非常有限。按照传统的稿酬支付标准,几千字的作品作者只能获得几百元一次性的收益。稿酬制的实质是“资本主体”。按照“买断”的方式剥夺了著作权人的主权和获得持续利益的可能。无论稿酬多高,在量化知识的价值方面都是不科学的。纸张时代期刊的印数有限,通过稿酬的方式不失为一次性的授权方式。但是到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时代,一篇作品可以在全世界永远销售,作者的权益具有无限性。另一方面,在数字时代一篇文章价值的真正判断者不再仅仅是期刊社和编辑,也不再是政府的管理者,而是它的受益者和消费者——读者。通过读者的实际消费行为评价知识和智慧资产的价值才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式。在传统期刊走向数字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利益最先进、最合理、最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式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按篇计费,分享透明”。在目前纸质期刊仍然为主,期刊的数字发行正在快速发展的时期,期刊社作为国家认定的出版主体,纸质期刊仍然可以稿酬的方式支付作者。但同时,应该按照“版税”的模式量化动态地计算作者作品数字发行的收益。数字发行的最大好处就是数据库技术可以准确无误地记录任何一次使用,包括次数、时间长度、使用者、付费额度等。数字发行单位的资质当然要进行严格规范和资质认定。为了解除作者和期刊社等著作权人的顾虑,除了相应的法规外,还应当建立集体组织或行业组织等非盈利机构的监督和认证。日前在同中移动浙江阅读基地总经理的交谈中,我建议运营商在计算内容提供商的收益时,不应该单纯按流量和总收入的百分比,而应该以文章篇数和阅读量为基本单位,以便体现作者的权益。他非常认同并且决定按此方式调整计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