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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82754号“呆萌闪租”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5082754号“呆萌闪租”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82754号“呆萌闪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电子公告牌”商品,驳···

第55082754号“呆萌闪租”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82754号“呆萌闪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电子公告牌”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0917号“呆萌贷”商标、第54705025号“呆萌好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注销。申请商标与第33123123号“呆萌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公告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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