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商标注册江苏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09“烤”商标注册江苏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58990号“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559499号“烤及图”商标(以下称···
“烤”商标注册江苏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58990号“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559499号“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92582号“Mr.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烤”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烤”、引证商标二文字“Mr.烤”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商业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