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墙纸公司 “PANACH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3
约克墙纸公司 “PANACH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95662号“PANA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01827号“Panache”商标、国际注册第1047420号“PANAC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资料、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118号决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画框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195662号“PANACH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9566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画框(2004)、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2005)、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