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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98663号“蒙阴建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0098663号“蒙阴建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8663号“蒙阴建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蒙阴建国”中的“蒙阴”具有···

第60098663号“蒙阴建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8663号“蒙阴建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蒙阴建国”中的“蒙阴”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建国”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蒙阴建国”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蒙阴”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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