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290381号“指为你”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60290381号“指为你”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0381号“指为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4574号“指为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40028号“一指为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67719号“指为你美ZHIWEIN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19829号“指有为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061386号“指唯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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