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黛儿芬妮贸易有限公司“黛儿芬妮DAIERFENN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6
深圳市黛儿芬妮贸易有限公司“黛儿芬妮DAIERFENN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85300号“黛儿芬妮DAIERFEN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57682号“黛芬妮DAI FEN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4553号“黛芬妮DAI FEN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05480号“黛施芬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88325号“黛儿菲妮 DA FEAN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在第二十五类上获准注册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办公室及仓库照片、申请人的部分销售采购单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黛儿芬妮”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黛芬妮”,且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黛施芬妮”、引证商标四的中文“黛儿菲妮 ”首尾文字相同且仅一字不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鞋、内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体操鞋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短内裤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85300号“黛儿芬妮DAIERFENNI”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853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黛儿芬妮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袜(2509)、游泳衣(2503)、服装(2504)、睡衣裤(2501)、婚纱(2513)、鞋(2507)、服装(2505)、内裤(2501)、乳罩(2501)、帽(2508)、服装(2501)、服装(2502)、服装(2503)、内衣(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