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玖月塑业有限公司“金玖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8
河北玖月塑业有限公司“金玖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42475号“金玖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67576号“玖月LA 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海报;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湿度调节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淀粉制包装材料;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瓶用纸制或纸板制包装物;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海报;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均为“玖月”,并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42475号“金玖月”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4247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北玖月塑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淀粉制包装材料(1609)、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1609)、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湿度调节纸(1609)、纸(1601)、包装纸(1609)、海报(1606)、包装用粘胶纤维纸(1609)、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1609)、瓶用纸制或纸板制包装物(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