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视界有限公司“番茄小说网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抖音视界有限公司“番茄小说网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452529号“番茄小说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2932号商标、第28584472号商标、第31175235号商标、第47187276号商标、第51315601号商标、第26699059号商标、第51305432号商标、第56371878号商标、第56391014号商标、第55078783号商标、第15685560号商标、第19521773号商标、第21202327号商标、第485163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十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九、十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番茄小说”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番茄小说APP下载页面、相关报道文章、官网页面、番茄作家助手APP下载网页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十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七、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6452529号“番茄小说网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6452529 商标申请日期:2021-05-28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软件即服务(SaaS)(4220)、艺术品鉴定(4224)、平面美术设计(4227)、(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4227)、笔迹分析(笔迹学)(4227)、地图绘制服务(4227)、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海图更新服务(4227)、平面设计(4227)、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4227)、名片设计(4227)、技术研究(4209)、质量控制(4209)、地质勘测(4210)、化学服务(4211)、生物学研究(4212)、气象信息(4213)、材料测试(4214)、工业品外观设计(4216)、建筑学服务(4217)、服装设计(4218)、替他人称量货物(4227)、能耗记录表出租(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