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18651号“元泰”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8第24018651号“元泰”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18651号“元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21539号“元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00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完全一致,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蜡纸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018651号“元泰”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1865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肖锋
商品/服务项目:包装纸(1609)、包装用塑料膜(1609)、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1609)、保鲜膜(1609)、不干胶纸(1605)、包装用再生纤维素纸(1609)、纸(1601)、防水纸板(1604)、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石蜡纸(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