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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面筋越高越筋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3
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面筋越高越筋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6788号“面筋越高越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

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面筋越高越筋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6788号“面筋越高越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创意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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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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