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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2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开展并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开发生产具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已通过检测许可生产的产品。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对省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和管理监督,负责制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组织编制《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对象为依法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经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优先购买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对获得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二、认定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  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且权益状况明确。

3、产品创新程度高,技术或工艺路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已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国内外已提出技术标准。

(2)对原有产品实现了结构、材料、工艺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性能。

4、产品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具有资质认定单位检测许可生产。

5、产品已实现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需求或替代进口。

6、已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省科技奖励的产品、经认定的省创新型企业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新产品等,将优先认定为省自主创新产品。

第六条  申请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可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等。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属于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提交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产品需要提交的环保达标证明。

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7、其它相关辅助材料:

(1)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结构;已获奖认定产品需附获奖认定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或用户使用意见。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定期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发布当年申报产品具体安排和要求。申请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市科技局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汇总推荐,并行文上报省科学技术厅。合肥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受理。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各市和高新区上报的产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形成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厅等部门正式编制《产品目录》,颁发“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报告。

四、附  则

第十条  建立省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一经发现,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商相关部门取消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名单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种待遇。

管理部门在认定过程中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说明有关要求,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等部门向科技部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表格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参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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