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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果亨食品有限公司“果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海南果亨食品有限公司“果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73905号“果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

海南果亨食品有限公司“果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73905号“果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0098号商标、第159619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果亨”与引证商标二“果享”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广告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273905号“果亨”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827390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海南果亨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员招聘(350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开发票(3506)、寻找赞助(3508)、广告设计(3501)、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进出口代理(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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