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麦田 ME”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深圳市麦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麦田 ME”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1151829号“麦田 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97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交易中、自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中、线下实体交易中都有使用“麦田 ME”标识,消费者在交易中知晓该商标是申请人的品牌。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1688平台的订单交易信息和会员店铺页面信息;2、微信公众号管理后台页面和公众号文章、图片;3、相关供货协议、订单、发票及银行回单;4、商标注册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5、公司照片、名片;6、宣传页;7、产品购销协议及委托书; 8、1688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并没有发现关于申请人复审商标品牌的“复制图;镶嵌照片用装置”商品。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复制图;镶嵌照片用装置”商品上。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复制图;镶嵌照片用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与深圳诺亚风尚陈设艺术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画供货协议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有发票予以佐证,且在对应的银行回单摘要信息中显示“画框”字样。结合证据1-8的1688平台订单信息、微信公众号、照片等在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装饰画;画框”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镶嵌照片用装置”商品与“装饰画;画框”相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镶嵌照片用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制图”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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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镶嵌照片用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复制图”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